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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http://www.qhnews.com   青海人民广播电台  2008-09-09 09:32

  青海新闻网讯 格尔木市重新调整并制定的《格尔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从9月1号起实施。

  新《细则》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了4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年龄段不同进行了调整。新《细则》在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方面也作了调整,并将每次就诊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了50%。另外,为鼓励城镇居民踊跃参加医疗保险,在新《细则》中,格尔木市制定了一条特殊的规定,对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每多参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提高的报销比例最多不超过10%,即如果居民连续10年不间断参保,在省、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报销比例将提高到50%、60%和70%。(作者: 吴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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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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