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国土资源部向我省下发了《关于柴达木盆地循环经济试验区优惠政策的复函》,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行国土资源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对循环经济区内大型企业符合规划的、为矿产品深加工配套的资源开发项目,经省政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中央留成部分不宜返还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按照规定,通过安排矿产资源勘察、开发以及矿区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形式予以重点支持。调整循环经济试验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政策,对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价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定。其中,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独立选址项目,可使用国家预留计划指标。 (作者:崔振林)